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能以船舶最大卸货排量的()总容量,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
A、50%
B、100%
C、125%
D、120%
A、50%
B、100%
C、125%
D、120%
A、新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并有追溯要求。 B、惰性气体的气源明确除主辅锅炉烟道气外,还可以是燃油或燃气发生器和氮气发生器。惰性气体含氧量超过5%时,惰性气体应自动排向大气。 C、当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超过5%(按体积计)时也应予以声光报警。 D、惰性气体发生器应位于液货舱区域以外,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处所不应有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出入口,但可以位于机器处所。如果不是位于机器处所,该处所应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之间以气密钢质舱壁或甲板进行分隔。并应为该处所提供有效的正压式机械通风。
A、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完全的区别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凡液货舱甲板上能散发出可燃气体的开口其布置和部位应使可燃气体进入含有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或聚集在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 B、在任何情况下,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少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流经压力/真空阀。 C、在液货装载和压载或卸载过程中,大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通过。 D、需要设有一套辅助货油舱透气装置,以便在主透气装置失灵时,能将全部的蒸汽、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通过其排出,从而防止液货舱出现过压或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