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查阶段,制度管理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的情形主要包括:()
A、A.个别条款规定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的
B、B.与其他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大量重复或冲突的
C、C.制度存在重大操作性瑕疵的
D、D.送审制度语言上大量使用通知、讲话中常见的语言
A、A.个别条款规定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的
B、B.与其他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大量重复或冲突的
C、C.制度存在重大操作性瑕疵的
D、D.送审制度语言上大量使用通知、讲话中常见的语言
A、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在提交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时只需其中任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即可 B、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法律与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C、法律与合规部门根据职责或权限制定的制度,在完成制度起草、制度会商后报办公综合部门形成报批的制度草案及起草说明 D、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的制度草案及起草说明
A、A.制度可以先起草再立项 B、B.制度可以由一个部门起草,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 C、C.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度的结构与内容、适用性与操作性、风险控制等进行充分论证 D、D.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市场环境、业务发展和管理现状
A、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制度审查工作时,遇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上一级法律与合规部门申请协助审查 B、提交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应当由制度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法律与合规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制度送审稿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的法律与合规性审查 D、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的制度草案及起草说明
A、制度立项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B、制度管理部门按照合规性、必要性和协调性原则,对制度立项进行审查 C、制度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准予立项、不予立项、增加立项等审查意见 D、制度管理部门不可以作出不予立项的审查意见
A、A.在发布修订后的规章制度时,印发通知应说明被修订的制度名称、修订原因以及修订前后的具体条款变化情况 B、B.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新设制定一样,必须经过立项→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审核(审议)、审批、发布的程序 C、C.在新的制度中废止原有规章制度的,不再单独履行废止程序 D、D.制度管理部门向制度起草部门提出的修订、废止制度建议,起草部门必须采纳
A、主办部门制度起草完成后,应根据制度涉及的范围,确定需要会商的部门 B、会商部门应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对涉及部门的适用和实施等方面提出会商意见 C、制度主办部门和会商机构应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有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主办部门的意见为主 D、下位制度的制定应当征求上位制度制定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