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为某金融企业提供广告服务,取得收入137.8万元;将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灯箱制作费用,取得灯箱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用于支付报刊版面发布费用,取得报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某公司员工广告设计费10万元。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以上价款均含税)
A、0.06
B、9.85
C、7.89
D、2.06
A、0.06
B、9.85
C、7.89
D、2.06
A、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问诉讼时效中断 C、2013年12月1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D、2013年12月2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A、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C、2013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A、2013年5月1日,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B、2013年6月8日,甲公司以高于市场价85%的价格购进一批原材料 C、2013年8月5日,甲公司偿还丙银行2014年8月5日到期的债务300万元 D、2013年10月2日,甲公司放弃对丁公司2013年10月1日到期的债权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