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无权撤销的是()。
A、2013年5月1日,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B、2013年6月8日,甲公司以高于市场价85%的价格购进一批原材料
C、2013年8月5日,甲公司偿还丙银行2014年8月5日到期的债务300万元
D、2013年10月2日,甲公司放弃对丁公司2013年10月1日到期的债权200万元
A、2013年5月1日,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B、2013年6月8日,甲公司以高于市场价85%的价格购进一批原材料
C、2013年8月5日,甲公司偿还丙银行2014年8月5日到期的债务300万元
D、2013年10月2日,甲公司放弃对丁公司2013年10月1日到期的债权200万元
A、管理人不能要求刘某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管理人有权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5年12月20日 C、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刘某缴纳出资 D、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A、2014年8月16日,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年4月23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5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月10日,县住建委向A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