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B、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C、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D、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A、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B、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C、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D、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A、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B、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C、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D、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A、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B、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C、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D、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A、A.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 B、B.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 C、C.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D.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
A、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B、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D、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D、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