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未经下列机构批准或认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股东大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人民银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股东大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人民银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已多次发行公司债券 C、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A、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B、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C、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无须股东大会决议 D、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A、A.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B.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C、C.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D、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