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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单选题】

如果预估装货港会发生滞期,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甚至其滞期时间有可能超过装卸两港规定的全部可用时间时,下列哪种计算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更为有利一些()

A、装卸两港分别计算

B、装卸时间共用

C、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

D、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更多“如果预估装货港会发生滞期,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甚至其滞期时间有可能超过装卸两港规定的全部可用时间时,下列哪种计算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更为有利一些()”相关的问题
第2题

A、按与装卸时间相同的“日”  B、一旦永远  C、按节省的全部时间  D、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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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其后按与装卸时间相同的“日”算  B、一旦总是  C、A、B两种方式结果相同  D、A方式比B方式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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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到孟加拉MONGLA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时间为2.1天。在卸时间为13.13天。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费标准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永远”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六和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两代理由船东指定”,则此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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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到孟加拉MONGLA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时间为2.1天。在卸时间为13.13天。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费标准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永远”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六和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未约定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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