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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多选题】

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售价300万元的房屋,登记的在甲名下,未约定所有权归属。后因甲、丙、丁订立协议设立A公司,甲未经乙同意,谎称房屋为个人所有,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屋作价300万元出资给不知情的A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半年后得知情况,未起诉离婚,但起诉主张下列权利。对乙起诉主张的下列权利,法院不应支持的是()。

A、请求甲赔偿损失200万元

B、请求甲赔偿损失300万元

C、请求A公司对房屋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D、请求A公司赔偿200万元

更多“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200万元购买了一套售价300万元的房屋,登记的在甲名下,未约定所有权归属。后因甲、丙、丁订立协议设立A公司,甲未经乙同意,谎称房屋为个人所有,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屋作价300万元出资给不知情的A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半年后得知情况,未起诉离婚,但起诉主张下列权利。对乙起诉主张的下列权利,法院不应支持的是()。”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名下一套房屋  B、父母各出一半资金购买,登记在名下一套房屋  C、以自己工资为自己缴付,存入养老金账户中养老保险费  D、以个人婚前财产100万元出资设立A公司所得分红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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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因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对实施虐待,父母可依法将自己变更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诉离婚  B、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名下,未经同意,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无须起诉离婚,可仅仅就出卖房屋行为起诉,请求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父亲生病无钱医治,兄弟姐妹商量决定出1万元,但妻子(夫妻财产由掌管)坚决不同意。无需起诉离婚,可仅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系表兄妹,结婚一直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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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A.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名下一套房屋  B、B.父母各出一半资金购买,登记在名下一套房屋  C、C.以自己工资为自己缴付,存入养老金账户中养老保险费  D、D.以个人婚前财产100万元出资设立A公司所得分红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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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2015年6月,公司、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公司、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出资房屋贬值10万元; (2)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公司拒绝;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价额不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实际出资价额不足,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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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015年6月,公司、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公司、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出资房屋贬值10万元; (2)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公司拒绝;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价额不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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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2015年6月,公司、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公司、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出资房屋贬值10万元; (2)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公司拒绝;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价额不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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