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3年半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赵某依法不得适用()。
A、假释
B、缓刑
C、减刑
D、临外执行
A、假释
B、缓刑
C、减刑
D、临外执行
A、甲某因抢夺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7年5月19日又犯抢劫罪,1997年11月被抓获归案 B、甲某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7年9月23日又犯故意伤害罪 C、甲某因强奸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5日被假释,1996年9月5日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 D、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3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A、李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7年3月刑满释放。2001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作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刘某。李某顿生拐卖意念,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刘某骗至自己家中,将其强行奸淫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一位刚刚离婚不久的朋友。
A、李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7年3月刑满释放。2001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临时工作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刘某。李某顿生拐卖意念,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刘某骗至自己家中,将其强行奸淫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一位刚刚离婚不久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