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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实收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甲公司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乙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获得通过。 (2)甲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6年年度亏损60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法定公积金400万元和资本公积金200万元弥补亏损。 (3)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刘某2017年2月辞职离任,2017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的10%。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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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公司成立满1年后,发起人A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B、公司的董事B在任职的第1年,转让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公司的董事C2004年3月8日辞去董事职务,10月5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D、公司2004年7月15日成功上市交易,公司的董事D次年5月10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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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由公司总经理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D、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由监事刘某兼任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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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在收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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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公司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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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软件公司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公司洽谈,希望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生产此软件。 2015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5年11月1日,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5年11月20日,持有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公司,拟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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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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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5年11月1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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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软件公司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公司洽谈,希望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生产此软件。 2015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5年11月1日,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5年11月20日,持有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公司,拟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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