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更名或公墓单位变更法人代表,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B、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C、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A、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B、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C、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A、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B、《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C、《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D、集体土地使用证; E、市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A、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B、公墓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C、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D、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A、A.只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B、B.只有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C、C.只有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D、D.公益性、经营性和准公益性项目都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