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A、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A、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A、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l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出资l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l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12万美元
A、甲承诺以厂房出资40万,但未履行产权变更手续 B、甲、乙分别在2006年2月1日出资40万元,30万元,丙在2007年12月31日交付出资20万元,丁在2008年2月28日出资10万元 C、甲、乙在2006年2月1日交付第一期出资共计18万元,丙、丁未交付出资 D、2006年2月1日,甲、乙、丙合计首次出资30万,但丁未交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