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人员张某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张某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北京。2010年6月张某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张某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张某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br/>A.深圳<br/>B.北京<br/>C.上海<br/>D.广州<br/>
A、A.深圳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A、A.深圳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C、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D、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若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分行与该集团核心企业有授信业务,主办行原则上指定为母公司所在地分行 B、若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分行与该集团一般企业有授信业务,而其他分行与该集团母公司有授信业务,主办行原则上指定为与该集团母公司有授信业务的分行 C、若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分行与该母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均无授信业务,主办行指定为与该集团母公司有授信业务的分行 D、以上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