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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有一石化工厂1990年建成投产,2003年8月确定污水总排放口月污水排放量12万立方米,经监测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COD200mg/L、BOD80mg/L、SS150mg/L、pH值5、石油类20mg/L、硫化物1mg/L。该厂排污口通向Ⅳ类水域。求:该化工厂8月份应缴纳污水排污费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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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保局(下称环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工厂办理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异议,于20052月25日书面向该环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月15日监测站经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于5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环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5月30日前缴交10个月(即20047月至2005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月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环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月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环保局为被告,于20057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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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A.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B、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C、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  D、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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