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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该种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泄,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化工厂负责人周某一直置之不理。于是,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991年5月决定对该厂罚款2.7万元,并通报全县。周某等不服此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处罚。该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复议为前提条件,周某应该首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

更多“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该种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泄,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化工厂负责人周某一直置之不理。于是,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991年5月决定对该厂罚款2.7万元,并通报全县。周某等不服此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处罚。该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复议为前提条件,周某应该首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相关的问题
第6题

AA.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B、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C、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  D、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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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肇庆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2002年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保局(下称环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工厂发出了《关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2005年2月25日书面向该环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年4月15日监测站经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5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环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工厂发出《关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年5月30日前缴交10个月(即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工厂接到通知后,2005年5月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环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2005年6月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年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环保局为被告,2005年7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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