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某功能特征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上述功能性限定。 D、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
A、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B、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C、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A、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B、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C、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D、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A、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B、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C、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D、记载、描述和公开到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