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B、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D.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A、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B、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D.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第一年转让 B、公司董事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A、A.董事赵某于2016年8月离职,2016年12月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B、B.监事周某于2016年9月将所持该公司的1000股股份全部转让 C、C.董事吴某于2016年8月离职,2017年8月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D、D.发起人王某于2016年11月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A、甲公司成立满1年后,发起人A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B、甲公司的董事B在任职的第1年,转让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甲公司的董事C于2004年3月8日辞去董事职务,10月5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D、甲公司2004年7月15日成功上市交易,甲公司的董事D于次年5月10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
A、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以及变动情况 B、在职期间的第2年转让的股份占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0% C、在公司上市交易后不到1年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 D、离职1年之后转让了其所持有的股份
A、A.公司成立两年,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与另一发起人 B、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一家非国有企业 C、C.公司某董事在股市上购得本*公司股票一批,随后卖出 D、D.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B、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C、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D、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含金融机构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