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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8194;<br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有监督权,本案中这种监督关系是如何体现的?

更多“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8194;<br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有监督权,本案中这种监督关系是如何体现的?”相关的问题
第2题

A、保局依法吊销该排污许可证&nbsp;&nbsp;B保局应依法撤销该排污许可&nbsp;&nbsp;C、保局依法对应某进行行政处罚&nbsp;&nbsp;D、保局不得撤销该排污许可,因其已经获得企业登记&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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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居民不能起诉保局,因保局并无侵害居民权益的行为&nbsp;&nbsp;B、居民可以起诉保局,因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nbsp;&nbsp;C、保局的不作为,已构成对居民合法权益的损害&nbsp;&nbsp;D、居民只能起诉化工厂,因为是化工厂污染了附近空气&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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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并老化。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保局3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保局举报此事。保局于620日立案,6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保局认为采油厂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保局申请复议。 上面这起案例中,采油厂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那么采油厂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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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市保局化工厂起诉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个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nbsp;&nbsp;B、市保局应向其所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nbsp;&nbsp;C、法院对市保局的强制执行申 请进行书面审查,无需听取当 事人意见&nbsp;&nbsp;D、市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时必须提交催告情况&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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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坐落肇庆市端州西郊龟顶山脚。20026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保局(下称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化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化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于2005225日书面向该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15日监测站经化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标准17分贝,并于511日发出检验报告。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2005530日前缴交10个(即20047至20054)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20057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化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保局为被告,于20057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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