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A、A.5%
B、B.15%
C、C.20%
D、D.25%
A、A.5%
B、B.15%
C、C.20%
D、D.25%
A、A.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B.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C.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D、D.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B、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C、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就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再进行补扣 D、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