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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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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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B.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C.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D、D.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B、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C、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就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再进行补扣 D、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