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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多选题】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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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甲与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抵押权可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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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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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甲有权将房屋出卖,但应征得的同意  B、甲有权将房屋出卖,不必征得的同意  C、甲有权将房屋出卖,但应事先告知  D、甲无权将房屋出卖,因为在房屋上已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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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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