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A、业主
B、开发建设单位
C、全体业主
D、物业服务企业
A、业主
B、开发建设单位
C、全体业主
D、物业服务企业
A、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B、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C、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E、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A、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 B、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C、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D、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E、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
A、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B、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资质被注销等原因致使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 C、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 D、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E、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依法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