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
[]
A、国有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B、企业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D、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附属设施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A、A.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B.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C、C.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D、D.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E、E.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D、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某房地产企业以开发的商品房抵偿债务 B、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C、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 D、某人将自己一套闲置的住房出租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B、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C、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D、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