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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单选题】

在学校学生小苏由于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2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

A、人身自由权

B、人格尊严权

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D、隐私权

更多“在学校学生小苏由于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2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错误,让家长来惩罚  B、主动联系及时沟通  C、将“调皮捣蛋”的教给家长,管教好再送回来  D、听取建议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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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  B、富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行为属于自伤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D、受伤发生课间,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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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对一视同仁,一样要求  B、辨证地看待的优缺点,不绝对化  C、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与习  D、不同的同样的错误,不考虑动机与原因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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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不同的同样的错误,不考虑动机与原因就进行处理  B、辩证地看待的优缺点,不绝对化  C、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与习  D、对一视同仁,一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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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对一视同仁,一样要求  B、辨证地看待的优缺点,不绝对化  C、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与习  D、不同的同样的错误,不考虑动机与原因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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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王某和张某2006年4月30日的数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作出责令退、注销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籍。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作出的开除籍的处分过重,侵未成年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辩称: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或开除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和开除籍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什么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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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王某和张某2006年4月30日的数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作出责令退、注销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籍。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作出的开除籍的处分过重,侵未成年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辩称: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或开除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和开除籍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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