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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从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考虑,滞期费也是一种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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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海商法中规定了期费  B、海商法中不但规定了期费率,而且还规定了计算方法  C、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约定  D、根据有关提单立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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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包括装卸费,不计期费、速遣费  B、包括装卸费,但应计期费、速遣费  C、包括卸货费和应计期费,不计速遣费  D、包括装货费和应计速遣费,不计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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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装卸费并计收期费和速遣费  B、装卸费不计收期费和速遣费  C、装卸费不计收期费但计收速遣费  D、装卸费计收期费但不计收速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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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期费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约定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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