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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致使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此时甲方()。

A、应重新签订合同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

D、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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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B、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C、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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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  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地的市场价格行  C、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行  D、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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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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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方修理的设备  B、双方  C、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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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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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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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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