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适用于大额支付系统的()。
A、参与者和监管者
B、运行者和监管者
C、参与者和运行者
D、参与者、运行者和监管者
A、参与者和监管者
B、运行者和监管者
C、参与者和运行者
D、参与者、运行者和监管者
A、A.错账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B、B.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错账冲正 C、C.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错账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D、D.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错账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165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臵;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A、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不能发起撤销 B、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C、大额支付系统对未作资金清算的支付业务将立即办理撤销,对已作资金清算的支付业务,不予以撤销,并将相关信息回应发起行。 D、汇款人还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汇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