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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不能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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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均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有  B、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均由房屋他项权人持有  C、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暂扣,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持有  D、房屋所有权证发还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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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A.房屋所有权证  B、B.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C、C.房屋抵押权证  D、D.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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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所购房产产权明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产权纠纷,权人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B、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C、房屋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被限制转让情况,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D、房屋附带出租合约,且承租人未书面承诺,交通银行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对抵押物放弃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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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未经张某同意,李某无权单独处置该房产  B、张某向法院主张该房屋权属,法院应当予支持  C、王某是受赠取得房屋,不构成善意第三人身份  D、由于王某领取不动产权证,故该不动产权利应认定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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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取得个人房屋权证存量房  B、未取得个人房屋权证存量房  C、预售房  D、未取得产权证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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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解除。因海开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经严重地侵犯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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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解除。因海开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经严重地侵犯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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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月19日,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7日海开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月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与我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解除。因海开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经严重地侵犯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年7月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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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乙与甲合同在先,且经履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乙  B、丙付清全部购房款,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C、丙与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D、丙在不知情情况下与甲订立合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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