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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单选题】

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贯彻了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更多“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相关的问题
第2题

A、《法国商法典》  B、《日本商法典》  C、《公司示范性》  D、《陆上商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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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A.《德国商法典》  B、B.《法国商法典》  C、C.《日本商法典》  D、D.《希腊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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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德国商法典  B、法国商法典  C、意大利民法  D、日本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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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限定日本主权范围  B、限定中国主权范围  C、各国主权不得侵犯  D、日本不首先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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