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
A、A.一般存款账户
B、B.专用存款账户
C、C.基本存款账户
D、D.临时存款账户
A、A.一般存款账户
B、B.专用存款账户
C、C.基本存款账户
D、D.临时存款账户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A、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B、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C、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D、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备案后可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