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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应纳增值税2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6000元,并责成王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王某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2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王某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议。因王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王某部分配件及王某自用的电瓶车一辆。稽查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更多“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应纳增值税2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6000元,并责成王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王某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2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王某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议。因王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王某部分配件及王某自用的电瓶车一辆。稽查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是否适当?”相关的问题
第5题

A、2017111日计算2  B、2017121日计算2  C、2017111日计算3  D、2017121日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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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2017111日计算2  B、2017121日计算2  C、2017111日计算3  D、2017121日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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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张三200712从事行车配件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83,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张三应纳增值税1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三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3000元,并责成张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张三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张三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26日缴纳1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张三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因张三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张三部分配件及张三用的电瓶车一辆。  B、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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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200791日  B、2007101日  C、200891日  D、200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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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64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201644日至20166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5日,又向乙银行追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01645日至201664日。47日,甲公司与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9日、4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16日、4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行车价款50万元。4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行车买卖合同。5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30日付款交货。5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行车。530日,甲公司以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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