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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8年10月,北京市大通公司从辽宁鞍山某钢铁厂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购进螺纹钢200吨。按双方约定,大通公司收到钢材后即付给该钢铁厂50%货款,余下贷款将于次年5月全部清偿。2008年11月,大通公司转手将手中的200吨钢材卖给了南京某建筑公司,双方协议约定,钢材价格每吨3500元,货到后即付款,可南京某建筑公司收到钢材后,迟迟未付款,大通公司遂派人去催款,对方回复是钢材价款过高,要求降价。双方协商未果,又要不回货款,考虑到去南京起诉该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对自己不利,于是大通公司和鞍山某钢铁厂商定,要求其在北京起诉自己还款,诉状直接把南京某建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要求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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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200951日  B、201051日  C、201151日  D、20125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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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719日,赵云梧与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6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6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17日海开公司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4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10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9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5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9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6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4至20024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7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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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719日,赵云梧与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6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6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17日海开公司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4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10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9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5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9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6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4至20024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7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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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719日,赵云梧与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6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6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17日海开公司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4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10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9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5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开公司又于20019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6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4至20024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7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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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201081日  B、2010101日  C、2010121日  D、20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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