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A、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B、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完善
C、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D、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E、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F、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A、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B、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完善
C、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D、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E、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F、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A、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B、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C、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D、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E、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F、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且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A、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C、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D、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反商业贿赂条款
A、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B、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C、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D、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E、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F、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