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政府申请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某县的20公顷耕地(其中含基本农田1公顷),开发建设标准工业厂房,获得批准。开发公司支付全部的征地补偿费及出让金等取地费用共计约6000万元后,拟将部分土地改建配套住宅,同时欲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作为预制场和材料堆放场。甲公司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等材料。
A、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B、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
C、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件
D、用地预审报告
A、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B、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
C、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件
D、用地预审报告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B、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A、2×17年6月30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人账金额为4000万元 B、2×17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3900万元 C、2×17年该业务对利润的影响金额是80万元 D、2×18年12月31日因出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的损益为1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