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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单项选择题】

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3年8月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br /> (1)10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制作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200万元。<br /> (2)同日,公司购入10张办公桌,用于公司办公,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br /> (3)15日,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15万元。<br /> (4)20日,代理某小成本新电影的发行服务,共向制片方收取不含税价款70万元。<br /> (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购入办公桌和小汽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是()。

A、A.8×17%=1.36(万元)

B、B.15×17%=2.55(万元)

C、C.8×17%+15×17%=3.91(万元)

D、D.0

更多“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3年8月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br /> (1)10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制作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200万元。<br /> (2)同日,公司购入10张办公桌,用于公司办公,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br /> (3)15日,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15万元。<br /> (4)20日,代理某小成本新电影的发行服务,共向制片方收取不含税价款70万元。<br /> (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购入办公桌和小汽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是()。”相关的问题
第5题
[简答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部颁发的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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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视剧的演员表  B、《花千骨》的成功引起了国内奇幻视剧的井喷  C、视剧演员因成功塑造个角色,被迫演与之相同的一系列角色  D、月各大卫视同期展播的爱国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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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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