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A、警告
B、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A、警告
B、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A、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B、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C、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D、开具的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A、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B、使用未取得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C、使用药师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处方审核工作的 D、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A、执业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均有相应的处方权 B、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执业的县级医院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C、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D、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可按照规定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