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鉴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证件。
A、A.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B、B.原预留印鉴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C、C.开户登记证
D、D.营业执照
E、E.挂失申请书
A、A.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B、B.原预留印鉴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C、C.开户登记证
D、D.营业执照
E、E.挂失申请书
A、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情况书面说明、挂失及作废登报声明、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B、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C、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开户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A、存款人预留印鉴时应遵循柜台办理原则,整个过程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空白印鉴卡交与客户加盖后应在三联空白印鉴卡骑缝处加盖账户管理业务公用章。 B、开户银行在受理印鉴变更业务时,应同时收回原印鉴卡片(存款人留存联),连同原印鉴卡片其他联次,加盖注销戳记并批注注销日期后不迟于第11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已注销的印鉴卡片与相关变更资料一并归入账户资料中保管。 C、遗失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司法部门证明。 D、遗失有权签字人个人名章的,应出具个人遗失申明。 E、因单位公章遗失无法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