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正式施行日期为( )。<br/>A.2006年10月10日 <br/>B.2000年10月15日<br/>C.2006年6月1日<br/>D.2006年10月1日<br/>E.2002年10月15日
A、2006年10月10日
B、2000年10月15日
A、2006年10月10日
B、2000年10月15日
A、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B、药品通用名称可以选用草书、篆书等字体,但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 C、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D、药品通用名称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A、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予以核准,药品生产企业印制时,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擅自增加或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B、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C、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D、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易懂,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A、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B、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准 C、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 D、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A、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B、药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C、注射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D、口服缓释制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