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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劳动合同中,立法不宜作强行规定,而只是提示双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重视或作必要的约定的条款是()。

A、必备条款

B、可备条款

C、约定条款

D、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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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B、可以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  C、只是规定用工单位义务的“契约”  D、只是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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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劳动合同立法  B、就业立法  C、工时间和休息休假立法  D、劳动争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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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除了工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起诉状诉称:虽然劳动合同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的工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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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除了工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起诉状诉称:虽然劳动合同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的工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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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劳动规章制度  B、劳动合同  C、集体合同  D、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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