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所称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日的离境。
A、A.365
B、B.183
C、C.90
D、D.180
A、A.365
B、B.183
C、C.90
D、D.180
A、甲:美国人,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工作 B、乙:日本人,2012年1月1日来中国,2013年2月1日离境,2012年期间一次回国工作1个半月 C、丙:新西兰人,2011年5月20日入境旅游,至2012年8月30日离境,期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D、丁:生长在中国,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曾在德国留学,此后随父母在上海生活和工作
A、甲:美国人,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工作 B、乙:日本人,2012年1月1日来中国,2013年2月1日离境,2012年期间一次回国工作1个半月 C、丙:新西兰人,2011年5月20日入境旅游,至2012年8日30日离境,期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D、丁:生长在中国,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曾在德国留学,此后随父母在上海生活和工作
A、外籍个人甲2013年3月1日入境,2014年5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8天 B、外籍个人乙2013年3月1日入境,2014年5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85天 C、外籍个人丙2013年1月1日入境,2014年5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5天 D、外籍个人丁2013年1月1日入境,2014年1月1日离境,其间多次离境累计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