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
B、2-4
C、2
D、4
A、1.5 B、2-4 C、2 D、4
A、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B、加入量不超过5%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C、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0%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D、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E、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A、+23.0 B、+17.0 C、+9.5 D、-3.0
A、A、3% B、B、1% C、C、0.5% D、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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