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B、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C、销售企业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即使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也不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