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经2017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2017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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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B、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C、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进行压载水注入作业 D、船舶在港内从事洗舱、驱气、除气或置换作业
A、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 B、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 C、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D、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没有其他类型的船舶停泊
A、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与其他船舶相遇,危险品船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B、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C、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D、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