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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劳动的工作时间不以日计算,而分别以周、月、季等位周期计算工时长度的称为()

A、A.综合计算工时

B、B.非全日制工时

C、C.不定时工作时间

D、D.标准工作工时

更多“劳动的工作时间不以日计算,而分别以周、月、季等位周期计算工时长度的称为()”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B、最长工作时间制度  C、定时工作制度  D、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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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某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条文,对索赔内容,有如下规定:  B、(1)因窝工发生人工费25元/工·计算,监理方提前一周通知承包商对窝工处理,补偿费支付4元/工·。  C、(2)机械设备台班费:塔吊:300元/台·班;砼搅拌机:70元/台·班;砂浆搅拌机:30元/台·班。因窝工闲置时,只考虑折旧费,按台班费70%计算。  D、(3)因临时停工一般补偿管理费和利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情况:  E、A.于68至621,施工到第七层时因业主提供模板未到使一台塔吊,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和35名支模工停工。(业主已于530通知承包方)  F、B.于610至621,因公用网停电停水使进行第四层砌砖工作一台砂浆搅拌机和30名砌砖工停工。  H、C.于620至623,因砂浆搅拌机故障使一台砂浆搅拌机和35名2人停工。  I、问题:承负商在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索赔金额应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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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5起,到2002年104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相违背。2000年3,张某某提出每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2,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服,按照劳动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条款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合法条款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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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5起,到2002年104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相违背。2000年3,张某某提出每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2,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服,按照劳动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条款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合法条款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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