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包括()
A、A.条约认可
B、B.一般认可
C、C.概括认可
D、D.特别认可
A、A.条约认可
B、B.一般认可
C、C.概括认可
D、D.特别认可
A、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B、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C、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D、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A、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的政府行政法人可以做担保人)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 E、银行
A、A.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 B、B.单独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 C、C.单独主体包括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D、D.单独主体不包括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A、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基其它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 B、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 C、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