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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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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在货款到期时,银行可以直接要求偿还贷款  B、在贷款到期时,银行书面要求仍然不还款时,银行才有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认为只有在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他才负有保证责任  D、住所变更,银行无法找到时,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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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1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当向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顺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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