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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br /> (1)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800万元。<br />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200万元。<br /> (2)2018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7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br />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8年2月28日;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调整分录的相关金额,填列下表(调增以“”表示,调减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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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公司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适用得税税率25%,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得税以外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2017年度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应交得税和递延得税已经计算完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 (6)3月28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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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公司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适用得税税率25%,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得税以外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2017年度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应交得税和递延得税已经计算完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 (6)3月28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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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公司上市公司适用得税税率25%,按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B、(1)2017年12月1日,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很可能赔偿金额800万元。  C、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递延得税资产和得税费用200万元。  D、(2)2018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700万元。、乙公司均不再上诉。  E、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得税汇算清缴日2018年2月28日;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8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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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上市公司于2008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得税费用,适用得税税率25%,该公司2008年利润总额6000万元,当年发生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项目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5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公司承诺对销售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公司2008年销售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费用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公司2008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公司2008年以4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国债投资,作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得税。 (4)2008年12月31日,公司Y产品账面余额2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08年4月,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2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基金公允价值4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金额。 其他相关资料: (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公司适用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 (2)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计算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得税、递延得税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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