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拖航承拖方和被承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采()。
A、指挥原则
B、完全过失原则
C、不完全过失原则
D、合同约定原则
A、指挥原则
B、完全过失原则
C、不完全过失原则
D、合同约定原则
A、A、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B、B、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不适用《海商法》 C、C、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D、D、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E、E、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A、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B、损失由一方过失造成时,有过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C、损失由双方过失造成时,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 D、如果难以确定双方过失程度大小的,损失由遭受者自负
A、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关于海商法的性质,目前我国的通说是,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C、船舶关系,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D、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