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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刘伟诉张三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三赔偿刘伟人民币3900元。张三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经查,刘伟居住在B市x区,张三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

A、A.B市H区人民法院

B、B.B市x区人民法院

C、C.B市c区人民法院

D、D.B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刘伟诉张三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三赔偿刘伟人民币3900元。张三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经查,刘伟居住在B市x区,张三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B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BB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A中级人民法院反映  C、将案件直接退回A中级人民法院  D、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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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该证据是赵虎在审程序中故意隐藏的  B、赵虎在审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但是未获批准,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批准赵的申请并为赵调取了该证据,但是经过法庭质证发现这证据不具有证据力  C、赵虎提交了侵权行为发生时小的监控录象,上面清楚地显示了侵权行为的过程,该录象是赵虎在审判决作出后发现的,但是法院认为,小的录象是在未经过王强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因此不予采纳  D、王强在二审开庭审理结束后发现的证据,并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前提交了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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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A.BD张某C李某欠款2万元的案件  BB.B王某外国某企业拖欠5千万合同款案  C、C.B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D、D.外国某大型旅游团组织其本国公民到C旅游而产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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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可以由A人民法院,也可由B人民法院  B、A人民法院  C、B人民法院  D、M中级人民法院  E、由M中级人民法院指定A或B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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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吴桂明欠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审判决的EK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K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K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K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K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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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吴桂明欠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审判决的EK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K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K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K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K人民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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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A.中国公民王某将外国游客甲打伤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r/>B.外国游客约翰将中国公民乙打伤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r/>C.美国游客麦克将英国游客丙打伤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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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H检察院作出起决定后,即可没收上缴国库&nbsp;&nbsp;BH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后,由H人民法院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nbsp;&nbsp;C、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nbsp;&nbsp;D、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在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工商银行上缴国库&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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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吴桂明欠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审判决的EK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K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K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K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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