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当月将该批材料全部发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一批化妆品,本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其消费税已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支付加工费,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加工费8000元、辅助材料4800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本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化妆品中,8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剩余20%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消费税适用税率15%。要求: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A、国内甲汽车制造厂。下设独立核算的乙销售公司,2017年12月份甲厂和乙公司发生以下销售业务:
B、(1)甲厂移送至乙销售公司A小轿车20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20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4000万元、增值税款4080万元。乙销售公司当月向汽车4S店售出16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40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2400万元、增值税款3808万元;乙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30辆,每辆含税售价163.8万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C、(2)甲厂销售给汽车4s店A小轿车200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32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64000万元、增值税款44880万元。
D、(3)甲厂直接向消费者销售300辆,每辆含税售价163.8万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提示:A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17%)
F、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